福建省浦城县检察院提起一起行政公益诉讼
本报北京6月21日电(见习记者闫晶晶)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福建省浦城县检察院因浦城县林业局怠于履行林地监管职责,依法向浦城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浦城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国家生态公益林
本报北京6月21日电(见习记者闫晶晶)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福建省浦城县检察院因浦城县林业局怠于履行林地监管职责,依法向浦城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浦城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国家生态公益林使用用途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
浦城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浦城县万安乡连墩村部分村民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渡船头”山场山体进行采挖,平整林地,夯实土层,浇灌水泥浆,建造房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浦城县林业局鉴定,被非法占用的7522平方米林地均系水源涵养林,属国家级生态公益林。2017年3月13日,浦城县检察院向浦城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监管职责。但浦城县林业局至今未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浦城县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于2017年5月向浦城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