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细节︱奸淫幼女罪:如何推定“明知”?
近日,媒体曝光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发生一起多人性侵未成年女孩的恶性案件。湖南省祁东县通报,针对女学生周某婕的父亲在网上发帖反映其女儿被骗并受到极大伤害之事,经公安机关前期侦查及近期补充侦查,并提请检
近日,媒体曝光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发生一起多人性侵未成年女孩的恶性案件。
湖南省祁东县通报,针对女学生周某婕的父亲在网上发帖反映其女儿被骗并受到极大伤害之事,经公安机关前期侦查及近期补充侦查,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已先后逮捕周某名、刘某翔、王某、邹某、蒋某兵、周某云6名犯罪嫌疑人。其中,王某系祁东农商行太和堂支行职工,邹某系县人力资源就业服务中心(事业单位)职工。
湖南省祁东县人士周先生日前在网上发帖称,今年9月28日17时许,女儿周某婕同年级不同班的同学王某茜以辅导作业为由,将周某婕从家中骗走,带至祁东县“金樽KTV”。随后,张某怡、陈某升、周某云等人以控制、恐吓、威胁等手段,迫令周某婕谎报年龄为异性陪酒伴唱。其间,周某婕因害怕被打,只得任由摆布。在接下来的9天时间里,在上述几人的逼迫和协助下,多名男子以灌酒、威逼利诱、强迫等方式对周某婕多次实施强奸,其中涉及两名祁东县公职人员。
10月3日,周家人向祁东县公安局报案。祁东县公安局迅速立案,并将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抓获。在提请逮捕过程中,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某婕的年龄存疑、本案犯罪事实不清等理由,对数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未予批捕。
此事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祁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据查,10月6日上午,民警在祁东某酒店将周某婕找到。周某婕离家后,跟随张某怡在周某云和陈某升的KTV做陪唱服务,并在周某云、陈某升和周某名的介绍下,先后与刘某翔、邹某、王某、蒋某兵等人发生性关系。公安机刑事拘留了涉案7人。其中,刘某翔涉嫌强奸,周某名涉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已于10月21日、11月13日被依法批准逮捕。陈某升涉嫌介绍卖淫,因其怀孕已办理取保候审。
祁东县委已责成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依法依规办案,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该案曝光之初,受害人父亲提到“在提请逮捕过程中,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某婕的年龄存疑、本案犯罪事实不清等理由,对数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未予批捕”这一细节,引发网友热议。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撰写了一篇评论,我们今天转发此文,以飨读者。(注:此文刊发时间为11月19日。)
奸淫幼女罪:如何推定“明知”?
近日,湖南衡阳市祁东县一位周先生在网络上反映自己“未满十二周岁女儿被两名公职人员在内的多名男子强奸”,引起舆论关注。18日,祁东县官方回应称,已批捕两人,并且确有两名公职人员涉案。
被害人家属向媒体反映,此前祁东县检察院以女孩年龄存疑、本案犯罪事实不清等理由,对数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未予批捕,两名涉嫌实施强奸的公职人员至今没有批捕。
据报道,周先生称女儿周婷(化名)被人从家中骗走,带至KTV”陪酒伴唱。期间,多名男子,包括祁东县两名公职人员,以灌酒、威逼利诱、强迫等方式对周婷多次实施了强奸。如果上述属实,则检察机关对于此案的处理,尤其是对于涉案两名公职人员的处理结论令人费解。
我国刑法规定,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同意,都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最经常的辩护理由是:“我不知道对方未达法定年龄”。
由于奸淫幼女是一种故意犯罪,因此必须对年龄存在明知,但是这种明知可以采取推定的方法进行确认。
普通法系一般采取两分法来解决推定明知的问题。比如,2003年英国《性犯罪法》修正案规定:与不满十三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采取严格责任,年龄上的认识错误不是辩护理由;但与十三岁以上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则要看行为人是否存在合理认识,如果确实不知对方未满十六岁,可以排除其犯罪故意。
我国司法实践也借鉴了普通法系的这种做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简称《惩治性侵未成年人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因此,只要被害人的年龄不满十二周岁,就一律推定行为人存在奸淫幼女的故意,行为人不能以不知对方为幼女作为辩护理由。在本案中,被害人身份证显示其生于2007年12月24日,不满十二周岁,这本身就足以推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据报道,案发后,当地公安局和检察院出于某种原因,认为受害人年龄存疑,并就此展开“大量调查”,目前调查仍在进行中。但应当指出的是,身份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该证件上所记载的年龄本来就具有权威性。
即便调查认为受害人年龄已满十二周岁,仍然可以按照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明知。《惩治性侵未成年人意见》指出: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也就是说,如果仅从外表形体如身高、体重、第二性征,一般人能够判断出该人有可能是幼女,那么即使幼女谎报年龄,也可以推定行为人存在明知,即便行为人出现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也是不合理,因而是不可接受的。此外,如果有其他表明未成年人身份的客观特征,如在上小学,带红领巾等,也可以做出存在“明知”的推定。
再退一步,即便认可行为人年龄上的认识错误是合理的,不存在事前“明知”,其采取灌酒、强迫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性侵,也应当被认定为强奸。
当身体因酒精、毒品等的麻醉而处于无助状态时,被害人显然无法对性行为做出有效的同意。如果行为人利用对方这种无助状态,将其当作满足性欲的工具,则侵犯了对方的性自治权,应当受到惩罚。
并且,被害人的身份并不能直接排除强奸的嫌疑,即便是卖淫女也可能被强奸。司法实践中就有过这样的案例:卖淫女同意和行为人发生性交,但行为人在女方不知道的情况使用麻醉药品,将卖淫女迷到后发生性交。在这种情况下,女方虽然同意性交,但是并没有同意在无意识状态下发生此种行为。人们对性行为的同意,并不等于对任何形态性行为的概括性同意,人们完全还可以在性行为发生前,发生中改变自己的意愿。将女方迷到,让其处于无意识状态,显然剥夺了女方在性行为过程中所拥有的拒绝自由,当然是对性自治权的侵犯,当然应该以强奸论处。
据报道,祁东县县委及政府“高度重视”此案;而受害人遭受“创伤后精神障碍”,目前已避走他乡。《世界人权宣言》有言:为使人们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有必要使人权受到法治的保护。愿本案得到公正处理,愿法律慰藉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