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文化领域第一部法律
观 点● 文物保护归根结底是要让文物发挥本身的作用● 任何修法的行为都应该建立在是否有利于文物发挥作用的基础上● 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应该在坚持现行文物保护确定的正确方针、原则与体制的基础上,拿出更严
观 点
● 文物保护归根结底是要让文物发挥本身的作用
● 任何修法的行为都应该建立在是否有利于文物发挥作用的基础上
● 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应该在坚持现行文物保护确定的正确方针、原则与体制的基础上,拿出更严、更硬的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缜密的完善过程。经过几十年的立法、修订与修正,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基础,以多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干,以大量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主体的文物保护框架体系,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后该法经过了一次修订和五次修正。它的颁布具有非常重大的历史意义,是中国文物保护史上的里程碑。
谈及文物保护法出台历程,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国家文物局原顾问谢辰生说,文物保护法从1977年开始着手起草,到1982年出台,历时5年。文物保护法是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改革开放以后文物工作的根本大法。在起草过程中,既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文物工作的经验教训,也借鉴了国际社会的经验,所以该法是顺应新形势而适时制定的。“比如,文物保护法的制定已经意识到在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要注意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问题。”谢辰生说。
文物保护法作为我国文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从颁布实施至几次修正以来,各级党委、政府日益重视文物事业,文保机构、队伍逐步壮大,执法能力不断加强,经费投入逐年增长,文物保护状况明显改善,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日益深入人心。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的文物保护法治进程不断加速,党中央、国务院也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先后下发一系列文件。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印发,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颁布,201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出台,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进一步从制度上对文物违法行为加以有效遏制。然而,尽管法制环境日益健全,但文物法人违法有法不依、违法难究的现象仍频繁发生,致使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相当严峻的局面。
“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公布至今,经过几次修正,基本要求是没有问题的,规定了什么情况该怎么做、什么是违法的,都清清楚楚。”谢辰生说,“为什么会反复出现文物法人违法、违法难究,是因为对文物保护法贯彻执行不力。”
“文物保护归根结底是要让文物发挥本身的作用,文物保护法就是通过法律使文物发挥作用,因此,任何修法的行为都应该建立在是否有利于文物发挥作用的基础上,任何想通过文物赚钱、把文物当成摇钱树的行为都要在法律中明令禁止。”谢辰生说。
南京大学公共事务与政策研究所执行所长姚远也认为,在当前我国大规模城镇化的关键时期,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应该在坚持现行文物保护确定的正确方针、原则与体制的基础上,拿出更严、更硬的举措,这样方能实现文物保护法修订的根本目的。本报记者 杜洁芳